为推动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若羌县实际,拟定《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本次公示反馈时间由2023年1月9日-2023年1月17日,公示7个工作日。
联系人:吐逊江
联系电话:13899055300
0996-7101977(传真同号)
若羌县水利局
2023年1月09日
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
节水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若羌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二章精准补贴
第六条补贴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第七条补贴标准是定额(650立方米/亩)内执行水价和供水成本的差额,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目前我县现行定额内用水的执行水价为0.24元/立方米,执行终端水价为:0.262元/立方米。
补贴标准:0.022元/立方米(执行终端水价减去执行水价,如有执行水价有变化补贴标准对应的变化。)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年度补贴资金金额确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节水奖励
第九条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用水定额遵照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相应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应依据定额用水量(650立方米/亩)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资金筹集、节水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可根据节水奖励工作开展情况,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调整。
结合若羌县实际情况,以若羌县地表水末级水价0.022元/立方米作为节水奖励标准(若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若羌县农业水价进行调整的批复》(若发改字〔2019〕173号)中明确若羌县地表水末级水价为0.022元/立方米)。
第十二条节水奖励兑付流程为由节水奖励对象向用水地所在乡(镇)水管站提出申请,乡镇水管站核实用水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全面公示。申请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发放给农民的奖励资金按照现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程序执行,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来源。要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
第十四条根据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实施情况,鼓励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与水价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使用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财政、水利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若羌县财政局会同若羌县水利局、若羌县发改委和若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推动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若羌县实际,拟定《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本次公示反馈时间由2023年1月9日-2023年1月17日,公示7个工作日。
联系人:吐逊江
联系电话:13899055300
0996-7101977(传真同号)
若羌县水利局
2023年1月09日
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
节水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若羌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二章精准补贴
第六条补贴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第七条补贴标准是定额(650立方米/亩)内执行水价和供水成本的差额,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目前我县现行定额内用水的执行水价为0.24元/立方米,执行终端水价为:0.262元/立方米。
补贴标准:0.022元/立方米(执行终端水价减去执行水价,如有执行水价有变化补贴标准对应的变化。)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年度补贴资金金额确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节水奖励
第九条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用水定额遵照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相应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应依据定额用水量(650立方米/亩)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资金筹集、节水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可根据节水奖励工作开展情况,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调整。
结合若羌县实际情况,以若羌县地表水末级水价0.022元/立方米作为节水奖励标准(若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若羌县农业水价进行调整的批复》(若发改字〔2019〕173号)中明确若羌县地表水末级水价为0.022元/立方米)。
第十二条节水奖励兑付流程为由节水奖励对象向用水地所在乡(镇)水管站提出申请,乡镇水管站核实用水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全面公示。申请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发放给农民的奖励资金按照现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程序执行,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来源。要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
第十四条根据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实施情况,鼓励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与水价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使用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财政、水利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若羌县财政局会同若羌县水利局、若羌县发改委和若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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