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出租车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城市文明形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便捷、优质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若羌县交通运输局、若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黑车”暨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底。
二、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证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从事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车等非法营运行为;
(二)巡游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含不打表、一口价)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的行为;
(三)巡游出租汽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路行驶的行为;
(六)利用QQ、微信群等即时通讯手段违法组客、拉客等违法经营行为及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七)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妨碍执法行为;
(八)其他扰乱道路旅客运输及城市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整治措施
自公告之日起,若羌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公安交警大队将开展集中整治,对以下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扰乱道路旅客运输及城市客运市场秩序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若羌县交通运输局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其车辆、驾驶员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若羌县交通运输局公开监督举报电话:12328;若羌县交通运输局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工作日10:00至19:30):0996—7104191,0996-7103786。
特此公告!
若羌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