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若羌县亿亭安顺菜店严超俊
(一)基本情况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若羌县铁干里克镇铁干里克乡农贸市场105号若羌县亿亭安顺菜店销售的豆芽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检测机构出具豆芽《检验报告》(编号№:A2240512566301001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非食用物质。
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