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新民发〔2012〕17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若羌县民政局拟定《若羌县特殊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本次公示反馈时间由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3月7日,公示7个工作日。
联系人:阿兴木江·苏来曼
联系电话:0996-7108009(传真同号)
邮箱:rqxmzj@163.com
若羌县民政局
2025年2月27日
若羌县特殊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推进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新民发〔2012〕179号)要求,结合若羌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具有若羌县户籍的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二)具有若羌县户籍的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三)具有若羌县户籍的农村五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四)具有若羌县户籍的城市“三无”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五)无名尸体。
以上救助对象,死亡后在公墓以外地方埋葬的,不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资金100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资金1000元。
(三)对无名尸体,亡故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的殡葬服务费用全部减免,所产生的殡葬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亡故后,其家庭成员或承担监护义务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向县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死亡证明;
2、死亡救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亡故低保对象安葬地点的情况说明。
(二)县民政局审核以上证明材料后,按救助标准发给殡葬救助金。救助完成后,将以上材料形成救助档案保存。
四、资金来源
殡葬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申请审核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县民政局履行统筹职责,加强资金监管,做好殡葬救助补贴的申请、发放工作,确保殡葬救助补贴及时发放、足额到位。各乡镇于每月5日之前上报上月辖区内低保对象的死亡信息台账。
(二)严肃工作纪律。从事殡葬救助补贴受理初核、审核、审批发放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办理、延迟办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殡葬救助补贴的,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殡葬救助补贴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乡低保对象违反殡葬法规办理丧事的,尤其是出现乱埋乱葬的,不得享受相关殡葬救助政策。
(三)开展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张贴殡葬救助的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救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在入户走访时开展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办法由若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