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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0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孟某

身份证件号码:32xx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xxxxxxx

2024年7月5日,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联合若羌县自然资源局、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拉配泉区域铅锌矿(GPS定位经纬度:东经91.81712333333334°,北纬39.06948833333333°;海拔:3867.3米)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允许,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拉配泉区域铅锌矿开挖矿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对现场负责人孟某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7月8日对现场负责人孟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未经允许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拉配泉区域铅锌矿开挖矿石的违法事实;

2.现场负责人孟某于2024年7月8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9-x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可以从重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未经允许,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拉配泉区域铅锌矿开挖矿石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xxxxxxxxxxxx555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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