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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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若羌县某危化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若羌县某危化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选取今年查处的执法案件中的1起危化领域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警示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案例:2024年某月,若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加油站储油罐区人员入口处未安装人体静电释放器,人员进入未释放静电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处理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若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5.5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一般事故隐患每有1项处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对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款5万元;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项一般事故隐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万元、每增加1项一般事故隐患增加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10万元,重大事故隐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0万元。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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