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若羌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若羌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经费、设施、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推进。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主要工作人员、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草拟和报备;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本有关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营造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各类城市规划;
   5、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
   3、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6、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7、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4、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领导成员及政府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变动情况;
   2、政府机构职能调整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程序、结果;
   4、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政府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政府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予以更新。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政府信息专刊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档案局、图书馆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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