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切实提升消防执法服务水平,全面优化全区执法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轻微消防违法行为“首违免罚”应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轻微消防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
第四条 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同一行为,第一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第五条 对于初次发生的“首违免罚”轻微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除责令立即改正外,还应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违法行为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避免相同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第六条 符合申请“首违免罚”的轻微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同一消防救援支(大)队列管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记录;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火灾事故;
(四)违法行为在火灾发生时不会造成妨碍人员疏散逃生、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或影响灭火救援的危害后果;
(五)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当场消除。
第七条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首违免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问题或故障;
(二)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五)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九)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1名值班人员临时休息处所;
(十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离岗事由合理;
(十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档案未装订成册;
(十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十四)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五)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进行动火公告。
第八条 下列初次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免罚”程序:
(一)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两个以上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年内,发生过火灾事故。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适用“首违免罚”程序,且经确认违法行为已当场整改完毕,应当当场填写《轻微消防违法行为“首违免罚”告知书》,并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申请“首违免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违法行为人应当当场在《轻微消防违法行为“首违免罚”告知书》签字确认,提出是否“首违免罚”的申请,并作出实地或网上办理的选择。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应当自提出“首违免罚”申请的二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业务窗口或在网上自助办理“首违免罚”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轻微消防违法行为“首违免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避免相同违法行为不再次发生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申请办理“首违免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经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违法行为人。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