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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若羌县卫健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若羌县卫健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4   浏览次数:   【字体:

若羌县卫健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若羌县卫健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录音、摄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补证、受理情况等予以书面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时,应当书面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情况;

(三)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情况;

(十)举行听证会情况;

(十一)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提供证据和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

(二)对财物实施或解除扣押;

(三)代履行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确保设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四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指定的储存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存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执法检查结束或者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九条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者必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等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保存、管理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调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不得伪造、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配备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阻止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在不妨碍执法情况下的合法监督。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组织的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若羌县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法制化、规范化、制定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和颁布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措施。

(二)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各类卫生许可审批工作。

(三)监督管理采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及临床用血质量

(四)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工作、妇幼卫生、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实施各类卫生管理规范。

(五)研究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六)组织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事故

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蔓延。

三、公示内容及要求

(一)在县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办理各类卫生许可审批事项。按要求在办公场所对各类卫生许可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承诺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开。

(二)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四)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1、执法机构。监督机构内设科室和机构的职责分工、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范围等;

2、执法依据。公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规定;

3、执法权限。公示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4、执法程序。公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2、双随机事项。公示双随机检查结果、处罚情况及监测结果等内容;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六)在若羌县政务服务工作平台等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内容。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七)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公示信息应按各科室工作职能,将需要公示的内容报经所领导审阅,由综合办或各职能科室向外公示。

(八)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开的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所领导批准,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并及时更正,同时认真分析原因,倒查责任。

(九)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若羌县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卫健系统形成“权责统一、公正透明、权威高效”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核范围及种类

(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按照一般程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

3、执法决定对第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4、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说明情况;

3、相关证据资料;

4、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少于2人,至少1人为审核机构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二、审核流程

为确保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查的公开、公正、公平,做到权威高效运行,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经卫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盖章。卫生监督所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报送卫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卫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作出《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卫生监督所收到《法制审核意见》,方可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回执签署不要求听证意见,由卫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卫健委法制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听证后,进行法制审核,并按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三、审核时间规定

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四、其他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审核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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