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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bz_rqxrmz/2024-0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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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依法备案的公告

关于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依法备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维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

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网约车经营除外)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为“小微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登记手续,并根据《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县(区)所在地,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资料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证明、管理人员材料、经营所在地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证明、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服务人员有关资料、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

四、法律责任

未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备案工作。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县交通运输局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备案地址

若羌县行政服务大厅11号窗口;联系电话:0996-7101539。

若羌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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