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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期)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期)

发布时间:2024-07-2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若羌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若羌县祥盛云果蔬配送商行,产品名称:圆茄子(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23日)产品数量共计:21.6kg,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17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若羌县祥盛云果蔬配送商行送达了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测报告(NO:SY2024022380),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若羌县祥盛云果蔬配送商行于2024年5月23日销售的圆茄子,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

一是进行了调查,该批次的圆茄子是2024年5月23日从若羌县伟杰粮油配送中心购进(若羌县伟杰粮油配送中心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孔令选蔬菜批发店购进),祥盛云果蔬配送商行购进价格为4.5元/kg,共购进21.6kg,销售价格为8元/kg,抽检买走6.45kg,剩余后续三日内售完,货值97.2元。

二是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圆茄子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刘新利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圆茄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销售的圆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一)召回情况:该批次圆茄子21.6公斤后续三日内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超市于2024年5月23日从羌县伟杰粮油配送中心购进(若羌县伟杰粮油配送中心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孔令选蔬菜批发店购进)全程由若羌县伟杰粮油配送中心专用货车拉运至若羌县,在运输、销售过程中未接触噻虫胺这类物质。经分析,该批圆茄子中含有的灭蝇胺,应当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含有噻虫胺的农药所导致。

(三)整改情况: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员工和采购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二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严格进货渠道的规范,落实索证索票,保证货源的食品安全并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复查情况:2024年6月25日我局对若羌县祥盛云果蔬配送商行进行整改复查,2名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该店食用农产品进货渠道进行查询,查看进货票据、相关资质等,该店能够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进行索证索票管理,对员工也进行了相关的法规培训学习,同时我局随机抽取2批次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若羌县祥盛云果蔬配送商行整改效果较好,完成本次整改,通过本次复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分析,该批圆茄子中含有的噻虫胺,应当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含有噻虫胺的农药所导致。为肃清不合格圆茄子的来源渠道该案件线索已移交若羌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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