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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3期)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3期)

发布时间:2024-08-1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若羌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若羌县王春云蔬菜店,产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产品数量共计:36kg,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6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若羌县王春云蔬菜店送达了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测报告(NO:A2240038973101008C),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若羌县王春云蔬菜店于2024年5月15日销售的香蕉,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

一是进行了调查,该批次的香蕉是2024年5月14日从若羌县一森蔬菜有限公司购进(若羌县一森蔬菜有限公司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陈振伟果行购进),王春云蔬菜店购进价格为6元/kg,共购进36kg,销售价格为7元/kg,抽检买走7.8kg,剩余28.2Kg后续六日内售完,货值共计252元。

二是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香蕉违法行为。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留存该批次香蕉的购进票据和检测合格证等相关资质和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此案属一般程序调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案件调查中,一是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二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三是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效果较好。以上情况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52元;3.合计罚没款共计5252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分析,该批香蕉中含有的噻虫胺,应当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含有噻虫胺的农药所导致。为肃清不合格香蕉的来源渠道,该案件线索已移交若羌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情况,特此通告!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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