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bz_rqxrmz/2024-00677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 性:
  • 题: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4-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若羌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若羌县豫乡早餐店,产品名称:油条(自制油炸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24624日)产品数量共计:37根,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7月10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若羌县豫乡早餐店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测报告(NO:A2240038526101008C),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或者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当日执法人员对若羌县豫乡早餐店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油条,在该店后堂储存专柜内发现有桂林宝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一袋,净含量:200克,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45032500248,生产日期:20140315,保质期:12个月,包装袋反面标有本品铝含量4.60%;2024年6月24日,制作销售了37根油条,油条2元/根。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立即停止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结合经营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以上情况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要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4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一)召回情况: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油条已销售完。因该产品为即食餐饮食品,已无法进行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若羌县豫乡早餐店的油条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程控制不严,因没有按照比例调兑生产食品的原料,使用泡打粉加入数量过多导致食品不合格。

(三)整改情况:整改措施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识;二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在经营活动中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复查情况:2024年7月17日我局对若羌县豫乡早餐店进行整改复查,2名执法人员对该店后堂进行检查,该店食品添加剂专柜内已更换为无铝膨松剂(泡打粉),经营者也进行了相关的法规学习,在加工过程中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若羌县豫乡早餐店整改效果较好,完成本次整改,通过本次复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分析,该早餐店使用含铝的膨松剂(泡打粉)因加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铝的残留。因此,日常消费中建议选择使用“无矾”“无铝”膨松剂的油条。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3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