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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4-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若羌县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新疆羌域食品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若羌红枣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0日)产品数量共计:30件360瓶,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7月29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疆羌域食品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测报告(NO:24F0706029),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新疆羌域食品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生产的若羌红枣醋(酿造食醋),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展开了核查处置工作。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明示标值与实际不符的红枣醋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一是在执法人员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时,在现场能提供产品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二是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是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若羌红枣醋(酿造食醋)的相关投诉举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要求的红枣醋;2.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3.处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3268元。

(一)召回情况:企业发布召回公告,该批次红枣醋全部销售完毕,截止8月30日未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企业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自检制度执行不严,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三)整改情况:一是建立健全质量按理体系,明确各环节质量管控标准和责任人,确保质量管控无死角;二是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测,增加检测频次和检测项目,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三是严格执行自检、互检和专检制度,对每一个生产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是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对每一批次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快速追溯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

(四)复查情况:执法人员来到该公司:一是随机查阅了关键控制点记录、半成品检验记录、成品检验记录均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到实验室现场查看检验员产品检测过程,均能按照检验规程操作;三是现场对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就酿造食醋工艺规程、关键控制点要求、总酸不达标的原因等知识点进行询问,均能正确回答。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整改效果较好,完成本次整改,通过本次复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分析,该批若羌红枣醋(酿造食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出厂检验把关不严,企业内部审核制度有漏洞造成的。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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