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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期)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期)

发布时间:2025-02-2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若羌县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若羌县冰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2日)产品数量共计:60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11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若羌县冰泉纯净水有限公司送达了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测报告(DBJ24652800842831547ZX),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若羌县冰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生产销售的饮用桶装水,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

一是进行了调查,该批次的饮用桶装水是2024年11月12日生产的,若羌县冰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为5元/桶,当日共生产了60桶,当日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的6桶),货值300元。

二是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饮用桶装水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能够说明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与出厂检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案发后,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处罚内容: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合计罚没款2300元。)

(一)召回情况:该批次饮用桶装水60桶,于次日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提供了生产的桶装水销货凭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当天总共生产60桶,抽样6桶,剩余的54桶2024年11月13日全部销售给了中闽百惠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召回公告,该公司答复全部用完了,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批次的饮用桶装水是2024年11月12日生产的。经分析,该批饮用桶装饮用水含有的铜绿假单胞菌,应当是回收桶清洗消毒不彻底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员工对关键控制点操作流程的再培训;二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严格落实进行出厂检验制度,确保产品合格。

(四)复查情况:2025年1月6日我局对若羌县冰泉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复查,提供了2024年12月16日送检产品,编号213100140003的合格检验报告,若羌县冰泉纯净水有限公司整改效果较好,完成本次整改,通过本次复查。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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