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若羌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保障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发布《若羌县森林草原禁火令》,禁火令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火时间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本县行政区域内天然林区(国家公益林区、胡杨林区,灌木林区)、天然牧草场、风景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农林牧毗邻区等重点区域(林区、草场内居民居住区除外)。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枯枝落叶、草原植被;
(二)农林牧毗邻区焚烧田埂、焚烧秸秆;
(三)农田防护林、生态经济林林内及林缘焚烧枯枝落叶、垃圾、果园草、修剪废弃物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点火取暖;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七)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八)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等;
(九)进入林区车辆驾乘人员向车外丢弃烟头和火种;
(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要求
(一)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扑火队伍和护林员扑火训练演练,定期维护保养灭火装备,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二)森林、草原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三)进入林区、草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在森林草原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林草局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八)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九)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横幅标语、电视、报刊、微信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草原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若羌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6-7102110
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96-7104663
0996-7102440
火警电话:119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24年12月9日至2029年12月8日。
若羌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