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发挥内地19个对口援疆省市的政策、经费等各方面优势,扎实推进内地新疆学生教育服务管理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279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将援疆助学金用好、用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预科培养学校(以下简称“内地普通高校”)。
第三条 援疆助学金由各支援省市从援疆经费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 资助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资助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分配、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援疆助学金用于资助全疆12个受援地州市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
南疆四地州资助对象为: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 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其他地州资助对象为:
1.农村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学生;
2. 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 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援疆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在内地就读期间的学费、往返交通费等学习生活补助,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进行资助。
第七条 享受援疆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等其他资助政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撤销处分后可恢复受助资格);
3、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在校成立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散布宗教言论者;
4、存储、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和“三非”出版物者;
5、在校期间,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境)者;
6、诚信缺失,拖欠学费及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7、留级、休学期间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统计、汇总年度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在校生数据后提供给自治区民政厅和扶贫办,以供筛选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后将贫困学生名单报自治区发改委。
第十条 每年7月底前,申请援疆助学金的学生将所在学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的《援疆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交至户籍所在地教育局。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底前,各受援地援疆、教育、公安、民政、扶贫、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等单位依据自治区教育厅提供的贫困生数据,对报送的《援疆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审核。对初步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须在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或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受援地会同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形成资助方案。
第十二条 每年学生秋季入学前,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根据资助方案将援疆助学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至受资助学生本人或家庭,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受援地援疆、教育部门要会同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建立援疆助学金年度报告制度,在当年援疆助学金发放结束后1个月内,以地州为单位向自治区援疆资金资助工作联系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学生受助情况总结和《援疆助学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2),自治区将年度援疆助学金资助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
第十四条 新生资助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在每年10月启动实施,年底前结束。
第五章 资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受援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制定援疆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责任、发放形式、公告公示、宣传引导、效果跟踪、督查审计等,确保助学金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各受援地教育部门配合支援省市有关部门要时常到受助学生家庭和学校开展跟踪走访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回报社会。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要协调内地相关高校,将援疆助学金纳入各校资助管理体系,准确掌握助学金使用及效益发挥情况。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援疆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年度检查、评价和通报制度,将定期通报援疆助学政策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援疆资金资助工作联系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