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新发改规划〔2017〕89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导向效应,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兼顾基本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形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和民生改善互相促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总体目标
以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为目标,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产业迅速发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提高,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持续稳定。
三、编制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关系,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加快产业升级和降低对资源的依赖,创建符合我县发展特色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优化增长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将全面提高全县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确定主导产业,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产业体系,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制定完善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措施,确保让广大群众在优美宜居宜游宜业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三)坚持发挥优势原则。紧紧围绕国家级生态园林县建设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充分发挥我县产业优势和丰富的旅游资源积极探索创新路,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四)坚持科技引领原则。突出地域特色,充分考虑发展需要,坚持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在更大领域、更大空间范围推动国家级生态园林县城创建工作。
(五)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牢固树立“生态立县”理念,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各司其职,扎实推进国家级生态园林县建设,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和推进机制。
四、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2013年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
五、负面清单编制要求
负面清单的梳理和筛选:《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即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和仓储、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利管理等产业(项目),涵盖各地现有产业(包括现有主导和现有一般产业)和具有资源要素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不包括超出地方事权范围或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项目)。
负面清单的确定:限制类产业,主要指不符合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符合国家和自治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改建、迁建项目需报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严禁以改造之名扩大生产能力。禁止类产业,主要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等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禁止类严禁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停产或关闭。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一是实行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组织领导,各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战略要求,引进和建设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严格落实项目业主责任制,加强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坚决制止和防范违规项目建设。二是加强社会监督。通过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布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对违规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对不严格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三是加强动态管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适时调整,新增、消减、调整的清单项目应及时报县政府批准予以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度保障。将负面清单制定、实施和管理情况纳入责任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对各部门落实建立负面清单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的部门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在实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中,各相关单位对有关法律法规取消的、与相关政策冲突的区域发展淘汰类项目,应及时报送撤销。新增、调整的清单项目应及时报送更新。
(三)技术保障。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在各类创新要素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让企业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源泉充分涌流。支持和鼓励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积极鼓励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开展高端装备首台(套)试验示范。
(四)资金保障。到位的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附件:若羌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若羌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若羌县地处阿尔金草原荒漠化防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3大类17中类21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6大类8中类9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9中类12小类。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若羌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代码及名称) | 大类(代码及名称) | 中类(代码及名称) | 小类(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
限制类 | ||||||||||
1 | A类农、林、牧、渔业 | 01农业 | 011谷物种植 | 0111稻谷种植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新建非节水农业项目,现有产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2.禁止使用高毒农药。 3.禁止毁林烧山。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
2 | A农、林、牧、渔业 | 02林业 | 024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 2.不得对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3 | A类农、林、牧、渔业 | 03畜牧业 | 031牲畜饲养 | 0314羊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天然林内放牧。 2.禁止在若羌河沿岸、塔什萨依河沿岸1公里范围内、城镇建成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现有的若羌镇、铁干里克镇、吾塔木乡实行舍饲圈养。 4.养殖区内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4 | B类采矿业 |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82锰矿、铬矿采选 | 0820锰矿、铬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露天开采。 2.年矿石开采量不高于100万吨。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现有企业实施矿山披绿工程,保护恢复生态植被,进行环保改造提升,节约用水。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5 | B类采矿业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贵金属矿采选 | 0913镍钴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露天开采。 2.新建项目年矿石开采量不高于200 万吨。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现有企业实施矿山披绿工程,保护恢复生态植被,进行环保改造提升,节约用水。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6 | B类采矿业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贵金属矿采选 | 0921金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露天开采。 2.新建项目年矿石开采量不高于5 万吨。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现有企业实施矿山披绿工程,保护恢复生态植被,进行环保改造提升,节约用水。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7 | B类采矿业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贵金属矿采选 | 0922银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露天开采。 2.年矿石开采量不高于10 万吨。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现有企业实施矿山披绿工程,保护恢复生态植被,进行环保改造提升,节约用水。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8 | B类采矿业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贵金属矿采选 | 0929其他贵金属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露天开采。 2.年矿石开采量不高于20万吨。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现有企业实施矿山披绿工程,恢复生态植被,进行环保改造提升,节约用水。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9 | B类采矿业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3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0931钨钼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露天开采。 2.年矿石开采量不高于10万吨。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现有企业实施矿山披绿工程,恢复生态植被,进行环保改造提升,节约用水。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10 | C类类制造业 |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水泥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项目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低于2000吨/日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底完成技术改造升级。 3.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11 | D类电力生产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电力生产 | 4412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12 | K类房地产业 | 70房地产业 | 701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团结路以北,文化路以南,胜利路以南,米兰路以东; 2.禁止新建别墅类商业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禁止类 | ||||||||||
1 | A类农、林、牧、渔业 | 02林业 | 025林产 品采集 | 0252非木竹材林产品采集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2 | C类制造业 | 17纺织业 | 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3 | C类制造业 | 17纺织业 | 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4 | C类制造业 |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皮革鞣制加工 | 1910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5 | C类制造业 |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皮革鞣制加工 | 1921皮革服装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6 | C类制造业 |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2皮革制品制造 | 1931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7 | C类制造业 |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纸浆制造 | 2211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8 | C类制造业 | 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3核燃料加工 | 2530核燃料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9 | R类文化体育 | 88体育 | 889其他体育 | 8890其他体育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