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讨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后,代拟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交审理人员审理。
审计取证,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决定书对其中拟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
自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并由审计组执行审计决定落实。
要求举行听证会的,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召开审计听证会。
未提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
实施阶段终结,审计组复核,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初步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由审理人员商局长召集审计业务会议,审判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做出的审计处罚,向单位及个人送达处罚告知书。
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或者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审计组以审计机关名义下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若羌县审计局办事指南
一、机构名称:若羌县审计局
二、主要审计程序
(一)审计机关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组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四)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机关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2、检查权;3、调查取证权;4、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5、建议主管部门纠正违法规定权;6、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7、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处理、处罚权;8、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或者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9、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10、给予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权;11、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触犯刑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权。
四、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的权利
1、要求听证权;
2、申请行政复议权;
3、提起行政诉讼权。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被审计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审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或按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不服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被审计单位不服申请复议不受理的裁决或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听证
(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被审计单位可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二)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时,有关责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七、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八、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九、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
(一)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二)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四)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
(五)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
(六)暂时封存账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
(七)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
(八)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