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三、办理规定及时限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至项目开工前报批;
(四)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报批。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分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 | 1.水利水电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应当提供有关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方案报告表在政务服务平台(zwfw.xinjiang.gov.cn)申报办理。提供材料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经专家签字的审查意见表、水土保持方案网上公示及公司内容截图。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原件 | 2、3 1 | 纸质 电子 |
(二)流程图
(三)其他要求
1、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公顷(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0.5公顷(五千平方米)以上5公顷(五万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满五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并全部在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办理。
2、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单位可到若羌县水利局906办公室现场办理或者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zwfw.xinjiang.gov.cn)、新疆政务服务平台APP网上办理(跨地区的项目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办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姓名 | 职务或 | 负责区域 | 联系电话 |
王强 | 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水土保持主要领导 | 0996-7101977 |
朱时兵 |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 | 水土保持分管领导 | 0996-7101977 |
吐逊江 | 县水利局水保办主任 | 负责新建项目 | 0996-7101977 |
热比古丽 | 县水利局水保办干部 | 负责2019年前的项目 | 0996-7101977 |
阿尔祖古丽 | 县水利局水保办干部 | 负责2020年的项目 | 0996-7101977 |
古丽米热 | 县水利局水保办干部 | 负责“图斑”内的项目 | 0996-71019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