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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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JK053-4000-2020-00017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医保局
  • 成文日期:2020-04-21
  • 主题分类:
  • 性:有效
  • 题:权责一体汇聚表

权责一体汇聚表

发布时间:2020-04-21   浏览次数:   【字体:

权责一体汇聚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若羌县医疗保障局 复核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直接实施责任1.执行州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涉及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的欺诈骗保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追责情形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若羌县医疗保障局 复核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1.执行州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对州医疗保障部门交办以及涉及县域内单位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追责情形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若羌县医疗   保障局 复核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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