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规范的若羌县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时候能够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和规范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按照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警分类为红、橙、黄、蓝四个类别。
第二条 事故的等级分类,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 9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说明: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的相关事项,县公安局(110)消防救援大队(119)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5 分钟之内)电话向应急管理局报告(包括时间、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情);30 分钟内书面(加盖部门公章和主要领导签字)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后3分钟内电话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直接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30 分钟内书面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事故接报后 2 小时内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口径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严禁越级上报。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或事件)的实际情况和预判,实施监测与预警,按照“红、橙、黄、蓝”级别来发布相应的预警,并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来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每 2 小时报告一次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事故先查和相关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认真履行“两委三部”办公室综合监管与协调指挥职责,及时发布各类应急救援处置指令,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不得自行其是或各自为战,要服从应急管理局统一的调度和指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现场指挥长的指挥下实施安全、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救援并随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七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等事故处置完毕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形成各自的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报告,分析各自领域存在的危险因素,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应对处置措施。
第八条 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进行上报,凡是发生迟报、漏报导致事态扩大、损失加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一律进行严肃的追责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异议由若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