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购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购审批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控购审批工作。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购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置公务用车
1.由申请购车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填写《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申请表》。
2.财政部门对申请购车单位的购车资金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3.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申请购车单位的购车依据、公务用车编制情况、购车资金预算、购置车型及标准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购置条件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出具批准文件。
4.申请购车单位根据购置公务用车批准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务用车采购手续。
5.公务用车采购完成后,申请购车单位凭购置公务用车批准文件到公安交通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申请更新公务用车
1.申请更新单位提交处置公务用车书面报告,填写《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置公务用车申请表》,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申请更新单位处置公务用车原因、公务用车编制情况、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出具批准文件。
3.申请更新单位依据批准文件,履行公务用车处置程序。
4.公务用车处置工作完成后,可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购置公务用车申请。
5.购置公务用车办理程序同上。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未列入财政预算配备公务用车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审核车辆配备更新相关手续,对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区其他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购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