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待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另行制定。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党政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所有或使用的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县直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县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
第四条 本制度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 统一权属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使用,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互统一、相互制约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办公用房以实物管理为主体,由县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及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出租(借)、处置,县纪委监委负责办公用房管理有关监察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审计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委托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对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权属不属于党政机关的,但仍由党政机关使用的办公用房,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第八条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逐步酌情变更登记至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名下。
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名下。
第九条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报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并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逐步完善权属登记。
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经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予登记的免缴权属登记、测绘等费用,只收取工本费。如确需收取的,根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经费预算,年终由财政统一核拨。今后凡新建办公用房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费用,一律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条 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的,权属保留在原使用单位,并报自治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驻县城以外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产地产产权登记资料和档案材料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管理和使用情况,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建立办公用房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等)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统一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县直机关办公用房范围内统一调配给各单位使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合理、安全地安排使用。不得擅自处置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出借(租)给其他单位。己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应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各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无偿收回、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要,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机构和人员编制发生调整的部门,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机构或人员编制减少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部分应在15日内腾退移交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不足且确需增加的,由部门申请,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撤销部门的办公用房,应在部门撤销工作完成后即移交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经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各单位需要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应当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并将批复文件报县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或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收回。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将腾退办公用房登记造册,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待处理。
办公用房配备使用面积,需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
第十八条 新建、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30日内腾空并将原办公用房移交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被撤销、合并的单位应在30日内及时将办公用房移交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逾期不交的,由县财政局直接在该单位的一般公用经费中按市场价扣取租金。
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确需办公用房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使用期限、人员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各单位法人代表为办公用房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签订办公用房使用责任书,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各单位必须做好使用期间的防火、防盗管理。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建和私拆乱改使用的公房及设备,确需对房屋及设备进行拆、改、建,或增添建筑设备时,须经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鉴定同意。所添建的建筑设备均作为公产,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兼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确实因工作需要情况特殊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经县政府批准方可另行配置办公用房。在职在位的领导干部经组织批准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协会等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离退休干部在协会任职的,由所在协会安排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未经批准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工作调动的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到新单位工作后同时腾退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退休干部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腾退原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备案制度。县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情况,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规定登记并报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县级机关处级干部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由所在部门于每年年初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备案,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对备案内容组织核查或抽查。副县以上领导办公用房调整后,应在调整后一周内向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报送变动的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信息情况表,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规定登记并报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全县党政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要求及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要求,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编制县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没有列入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的项目不能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要从严控制。各单位确因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建设)办公用房的,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实无法通过办公用房调配解决的,应将新增(建设)方案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楼堂馆所建设政策的规定,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各单位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统一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以接受赞助、捐赠、集资、摊派或合作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推行代建制,并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经批准需代建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建成后,建设主体单位应将建筑平面图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备案,并将分配使用计划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同时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办公用房一个月以内,将原办公用房移交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章 统一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按照《若羌县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建立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将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进行问责追究。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七章 办公用房出借(租)、处置
第三十条 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建设使用办公用房。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凡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条 对不适合机关办公或者闲置的办公用房,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益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因机构增设编制、职能调整需增加办公用房,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无法调剂的,由需求单位编制租赁方案,经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批准联合下文后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八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编制新建办公楼的年度计划,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列入县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年度计划,县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预算。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执行计划及预算,并定期向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核准列入各单位预算。各单位负责预算的执行,并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谎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备案,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备案的;
(二)办公用房使用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谎报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办公用房使用信息的;
(四)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五)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六)无特殊理由拒不执行办公用房统筹调剂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影响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的;
(七)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八)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九)超标准装修、维修办公用房的;
(十)未经批准租(借)用、出租(借)办公用房的;
(十一)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者随意拆改造成损失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维修、调配等管理工作,接受县纪委监委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中央、自治区有关办公用房管理有明确规定,本制度没有规定的,执行中央、自治区规定,之前出台的关于县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