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公务用车,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定编、从严控制、以编控车的原则。
第二章 编制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运行经费、调剂置换、报废处置、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第三章 编制核定标准
第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实行一车一编,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一)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领导职数或实有领导数核定相应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二)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据编委核定的本单位行政人员和事业人员编制数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行政编制人员每10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单位编制不足1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事业编制人员每15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单位编制不足15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
(三)学校、医院按职工编制人数每80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职工编制人数不足8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
第八条 非常设机构不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不配备公务用车,所需车辆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调剂。“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照一个单位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第四章 编制审批权限
第九条 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应当依照以下管理权限审批: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后,用车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购置、更新、使用无编制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若羌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财政部门审批,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