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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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若羌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若羌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若羌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已根据会议精神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工作,面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30日19时前向若羌县应急管理局提出。

联 系 人:殷洪程、栾广峰

联系电话:0996-7104330

附    件:《若羌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若羌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30日

若羌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入境我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主要指:装载一类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二类易燃气体,三类易燃液体,四类易燃固体、自然化学品和遇湿易燃危险化学品、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类毒性和感染物品,七类放射性危险化学品,八类腐蚀性物品,九类杂项危险物品的厢式、罐式运输车和普通货车。

第四条  全县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督管理、属地全面负责、社会群防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告知县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结合天气、地理环境等因素减少装车量;协调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帮助解决县域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减少装车量;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管理;负责县域内运输工具和道路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县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县域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备案登记,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进行监控。

(三)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车辆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两侧乱停乱放安全整治;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采取降温措施;负责组织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搭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监管。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县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营业执照;负责对县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载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商工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铁路车务段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按群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九)民航机场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包括本县注册的运输单位)所属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专用停车场应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  严禁不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在具有资质的单位在本县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区域,制作指示标牌引导车辆在通行范围内安全有序行驶;全县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0-6时禁行措施,确保安全行驶,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危化品专用加油站进行油料补充,并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在规定区域和停车场停车休息。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遇35℃以上高温天气,应当在规定区域采取降温措施对罐体进行物理降温。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配合沿线公安交警进行泄露检测工作,对罐体密封性、阀门可靠性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水域、桥梁隧道、山区道路等重点路段要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指引有序行驶,遇极端恶劣天气果断采取停运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实行“双报告”制度,遇车辆故障或突发事件除告知所属企事业单位外,应当同一时间告知若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和若羌县应急指挥中心(0996-7102110)。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区周边各环城卡点快速通行制度,资格查验由进县各公安检查站具体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公安部门规划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擅自排放或回收危险化学品残液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无驾驶证或安全标志表示不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擅自从事倒罐或违法调和油品的,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拒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或在可开展救援状态下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随车配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证书、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危化品说明书、危险品安全性标签)、产品流向卡或装载的危险化学品铅封破损的,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将违规车号和事实通报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列入禁装禁卸“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纳入联合惩戒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相关部门及时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纳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打非治理力度。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存在监管责任推诿扯皮的,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若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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