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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2年3月25日前以传真或书面方式反馈至若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996-7102723;传真:0996-7105005;联系地址:若羌县胜利路1180号)。传真及书面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附件:《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若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5日


《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目录

总则

筹资渠道

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

申请与审核

轮候、分配和租赁管理

退出管理

监督管理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和《自治区公租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住房施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县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县政府统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各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以及保障对象动态信息监管工作;各镇政府负责复审、公示;县住建、民政、人社、公安、工商质监、国土、税务、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认定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县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认定申请人保障资格、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年度审核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认定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家庭。

县公安局: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户籍成员信息和户籍成员车辆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开展等资金的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确定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县人社局: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发放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房产信息。

县税务局: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上年度有无报税、完税情况。

县市监局: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经商办企业等信息。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查询申请人、承租人家庭成员缴纳公积金工资基数信息。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七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八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筹资渠道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精准扶贫对象住房困难户。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

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农牧业转移人口和棚户区改造中无力购买安置住房或补偿安置住房面积达不到当地规定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县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职工、外地务工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四条 县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六条 低收入群体界定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符合若羌县最低收入标准,纳入若羌县城乡低保享受范围,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中低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由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收入中低收入证明。

(二)家庭成员有一、二级残疾病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乡镇提出减免租金申请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流程及租金标准

(一)城镇居民(含公益性岗位人员)

按照《若羌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城镇居民向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若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若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各一式三份)。

2. 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审核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县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确认;

3. 经县民政部门确认无异议后,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4.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与乡镇、工作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县住建局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5. 县住建局保障办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享受低保、残疾及有无重大疾病等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后,县住建局保障办按照年龄大小,身体状况,对现有房源进行分配,并将分配结果及时通知县民政局进行公示并对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租房档案。

申请材料:

1. 申请家庭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交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审查。

2. 申请家庭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①申请家庭户口簿;②申请家庭户口簿中载定的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家庭成员应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中应附2寸个人近照并加盖公章);③由村(居)委会提供居民家庭收入证明后,县民政局根据村(社区)委员会(居委会)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再次进行核查经济状况后出具居民经济核查证明。④无房证明。⑤婚姻证明(离婚家庭应出具离婚证明,丧偶家庭应出具死亡证明)。⑥租赁到期后,需要社区开具低保证明,民政局收入证明,不动产大厅开具无房证明后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审核材料:

1. 申请资料由所居住社区(村委会)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经办人及社区(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2. 各乡镇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3. 县民政局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4.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租金标准:

1、低保人群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2元;

2、低收入人员租金标准:根据县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人群证明,租金标准按照其他人群标准减半收取。

3、其它人群租金标准:租住2020年之前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月每平方8元,租住2020年及以后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带电梯的每月每平方10元,带电梯的每月每平方11元。

(二)精准扶贫对象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若羌县精准扶贫民生改善组工作流程>的通知》(若精扶组发〔2016〕4号)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 由贫困户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若羌县精准扶贫民生改善对象申请表》,明确拟享受政策项目内容。

2. 由村(社区)“访惠聚”工作组、包联干部、村(社区)共同核实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审查是否符合《若羌县民生改善精准扶贫专项方案》规定的政策条件,联合签署书面评估意见并盖章。

3. 由该贫困对象所在村(社区)向乡镇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全村(社区)的贫困对象汇总表和申请表进行审批,乡镇对照《若羌县民生改善精准扶贫专项方案》政策进行详细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 乡镇按村(社区)分别汇总出符合条件的精准扶贫对象名单和申请表,报县住建局、精准扶贫办审核。县住建局、精准扶贫办联合复查,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审核通过后,由县保障办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制度办理租房手续。

申请材料:各乡镇符合若羌县民生改善精准扶贫政策条件的贫困人员,需先填写《若羌县民生改善精准扶贫对象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家庭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村(社区)对该户家庭情况的书面证明。

2. 家庭人员有重病、重度残疾(1、2级残疾)、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人员,还需提供重病医疗诊断书、残疾证、低保证。

3. 符合民生改善精准扶贫条件的无宅基地人员还需提供村(社区)出具的在该村(社区)无宅基地的书面证明(原有宅基地已转让的人员除外)。

4. 有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扶贫对象还需提供所属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失业证明。

5. 符合若羌县民生改善精准扶贫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常住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由常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以上人员均须提供两张1寸照片、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两份,夫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租金标准:

1. 重病、重度残疾(1、2级残疾)、60岁以上老人等享受低保政策的低收入人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免房租;

2. 有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低收入人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减半征收房租。

(三)外来务工人员

按照我县对外来务工人员租赁公租房以新城社区、火车站公租房安置为主,外来务工人员只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同、暂住证复印件或所在社区警务室核查证明资料后,即可办理入住手续。

租金标准:租住2020年之前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月每平方8元,租住2020年及以后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带电梯的每月每平方10元,带电梯的每月每平方11元。

(四)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事业岗职工)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单位职工按要求填写《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若羌县外来无房单身干部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系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职工填报后,由用人单位、财政或团委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非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申请材料:

1. 《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复印件。

3.无房证明

租金标准:租住2020年之前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月每平方8元,租住2020年及以后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带电梯的每月每平方10元,带电梯的每月每平方11元。

纳入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考录、调动至若羌工作并且父母亲不在若羌县城及周边两乡(铁干里克镇、吾塔木乡)居住的单身干部职工、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

优惠政策:县财政给予无房未婚职工补贴25平方米/人的租金,采用先交后补的方式,其余租金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此政策仅针对财政供养的在编、编外、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新招录已婚人员租住公租房的期限为1年,1年后住房问题由个人自行解决。

(五)企业职工

企业单位外来职工在若羌县无房的申请公租房,个人申请,单位开具证明。具体程序:企业职工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即可。已婚人员租住公租房的期限为1年,1年后住房问题由个人自行解决。

申请材料:

1、公租房个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聘用合同 、户口簿、户主页复印件。

3、无房证明

租金标准:租住2020年之前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月每平方8元,租住2020年及以后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带电梯的每月每平方10元,带电梯的每月每平方11元。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社保、公安、乡镇社区等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建立审核联席制度。参与审核的各单位应指定审核领导及联系人各1名,报县住建部门、民政部门备案,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审核材料负责。

审核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审核过程、办结时间、审核结果负总责。

联系人责任:做好申请家庭审核资料的接收及反馈工作,并对本单位审核过程进行跟踪,确保按时反馈,并告知下一步办理程序。

(二)申请及审核流程。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家庭户主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资产等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询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请县公安、工商、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或通过统一信息平台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财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人是否系财政供养人员。团委负责核实申请人是否系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人民银行协调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开立信息。上述相关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反馈给民政局。县住建局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自有房产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10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以上各审核环节中发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认定单位约请申请人复核,并由认定单位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轮候、分配和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县政府网站、县行政服务中心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按申请时间先后进行分配,采取各民族相互交叉嵌入式居住的模式,有效提升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团结互爱的情感交融,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生活。

第二十一条  为了更好的深入推进我县兵地融合发展,多层次的联合与协作,实现经济和社会共同繁荣和进步。我县已将农二师36团户籍人员纳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申请审核程序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保障按时足额收缴租金,每年12月由若羌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每年实际情况上报公租房管理人员费用支出及日常维修费用支出以及管理支出费用,由住建局复核后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核支付。县住建局将每年公租房的管理费、维修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六)擅自拆除或者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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