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把企业开工复建安全准入关,从根本上阻塞安全漏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若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新安〔2022〕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拟制定《若羌县企业开工复建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审查制度(试行)》(草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征求日期自2025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请有关方面在期限内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若羌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栾广峰联系方式:0996-7104330(传真)
若羌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若羌县企业开工复建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审查制度(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把企业开工复建安全准入关,从根本上阻塞安全漏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新安〔2022〕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企业为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拟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和正常生产企业。
第三条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开工复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备案审查管理。
第四条新建企业应当严格履行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相关制度,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过程中应同步将项目信息抄送行业监管部门,同时告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审查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坚持靠前服务,接到发改部门推送备案信息后主动同企业对接,要求企业履行项目安全条件备案审查制度相关要求。
第五条企业因自身原因长期停工、季节性停工后复工复建的,各行业监管部门需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审查制度,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自然年内未提出停工申请的企业,次年无需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审查。
第六条企业的备案审查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不得降低安全门槛,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各行业监管部门坚决不予审查通过,坚决杜绝辖区企业出现“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以及未经许可和停产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等行为。
第七条提出开工复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五)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十)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一)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企业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要求;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新建项目首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查,自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将《企业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1)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由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审查。
企业停工后复工复建的,应组织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查,自查完毕后,由企业(建设期应由建设单位)将《企业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1)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由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九条经审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准予企业生产、经营、施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行业监管部门不予通过,指出问题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企业完成问题整改后应重新提出备案审查申请,待行业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予以开工复建。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