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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JK001-1723-2022-0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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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进一步明确巴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巴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巴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障两定机构的管理,深入落实“放管服”的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由县市实行属地管理,依照“谁准入、谁监管”的原则,确保定点机构准入公平、公正、公开,现就我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参保人数增长及分布、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的资源配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医保经办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管理职责。巴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及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及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巴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全州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经办规程及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指标,确定评估培训和考核办法,对全州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级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按规范流程,对辖区内医药机构开展受理、初审、函询、评估、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和网络接入测试工作。慢性病、大病、特殊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由巴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合理布局要求和计划,组织县(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准入评估工作。

三、评估程序

(一)各级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经办规程受理申报资料,履行评估程序,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巴州医疗保障局备案。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估分值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二)按照医疗保障局与同类同级医药机构协商的内容和标准相对一致的原则,由各级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协商确定机构的医疗保障服务类别、服务内容,并与辖区内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组织协议培训。

(三)巴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按照规定的权限,指导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网络接入、软件安装、医保结算业务测试等工作。对解除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县(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应在解除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巴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提交申请,巴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接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线撤销。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准入评估经办管理的重要性,在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综合评估、协议签订等环节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切实做好准入评估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经办机构的考核。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动态考核管理,不断加大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处理及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切实规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行为。

(三)巴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按照管理要求,动态调整各类定点管理评估指标。

巴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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