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是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由于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一旦发生火灾将耽误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及公共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消防通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若羌县关于开展消防车通道集中治理的通告》(若安办〔2019〕61号)规定,现将消侵占消防通道违法行为内容及处罚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版)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版)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多次违反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版)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